编辑: 阿拉蕾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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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郑政(复决)字〔2010〕178 号 申请人:河南光达邮电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为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京祖,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延松,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郜栓柱,男,汉族,

1951 年5月12 日出生, 住郑州市货栈街紫云小区

8 号楼

7 单元

74 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 (郑城规) 罚字[2010]第10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

1002 号决定) ,于2010 年4月23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 审理终结. 第1002 号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郑州市未来路东 侧、货栈街南侧未经许可擅自建设二层砖混房一处,建筑面 积为 239.6 平方米,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 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 -

2 -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限申请人三日内自行拆除. 申请人请求:撤销第

1002 号决定. 申请人称:市政府于

2005 年统一规划修建未来大道,并 将原规划红线向申请人方向移动.为配合城市改造工作,申 请人由西向东让出

30 米、南北长

85 米,共计

2550 平方米的 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部分职工食堂、宿舍和办公房.后为 解决职工生活,在原址建

120 平方米的两层职工食堂.2006 年5月10 日,市执法局对申请人罚款

9504 元.2010 年,被 申请人作出第

1002 号决定.申请人认为争议建筑不会对第三 人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被申请人系二次处罚,故请求本机关 撤销第

1002 号决定.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辩称: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在郑州市未来路东侧、货栈街南侧,擅自建设二层砖 混房一处,建筑面积 239.6 平方米.该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北 侧的

6 层建筑,造成北侧建筑日照不满足大寒日不低于

2 小 时的国家强制性指标.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条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申 请人作出第

1002 号决定.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 罚已被市政府相关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不违反一事 不二罚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第

1002 号决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维持. -

3 -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第

1002 号决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05 年,申请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 在郑州市未来路东侧、货栈街南侧擅自建设二层砖混房一处. 经第三人举报,原郑州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于

2006 年5月10 日对申请人作出(郑执法)罚款字[2006]第1018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

1018 号决定) .第三人不服,向郑州 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9 年5月22 日,郑州市人民政 府作出郑政(复决)字[2008]036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 第1018 号决定.2010 年2月25 日,被申请人作出第

1002 号 决定. 另查明,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所建二层 砖混楼对北侧建筑日照影响情况分析结论为,现状 1#楼:A 户 型一层大寒日日照时间1h,B 户型一层 1h大寒日日照时间 2h. 本机关认为: 1.因第

1018 号决定已被相关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故对于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系二次处罚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2.申请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二层砖混房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作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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