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5 |
1002 号决定合法、适当. -
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
(一) 项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第
1002 号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 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公告
一、 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公布的决定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录入, 并依据《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 予以公开. 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向郑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信息.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О一О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