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15 |
一、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
206 国道崖头段路东侧, 项目法人代表林金兴.
项目总投资
396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5 万元,项目占地面积
12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480 平方米,其 中站房面积
100 平方米,罩棚面积
300 平方米,办公室面积
80 平方米.项目设
5 台单枪加油机(柴油 加油机
2 台、汽油加油机
3 台),油罐区设柴油储罐(0#柴油储罐
2 个双层 30m?)、汽油储罐(92#汽 油储罐
2 个双层 30m?),储罐埋地设置.项目可形成年销售 550t 汽油、450t 柴油的规模.项目需配套 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昌乐县环境保护局以乐环罚字[2019]29-1 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意项目 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二、该项目须重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对策措施和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2、严格按照审批工艺和审批范围组织生产.
3、项目采用电(空调)制冷和取暖,不得新上燃煤(燃油)锅炉.
4、项目生活污水经旱厕处理,用于周围农作物追肥,不得外排.项目必须采取严格防渗措施,不 得造成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5、项目油罐车卸油、储油及加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治理排放确保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标 准要求.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6、营运期噪声经治理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区标 准.
7、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统一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 次污染,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项 目清罐过程产生的废油、 沉积油渣属于危险废物, 应按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及修改单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运行,外运处置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
8、加强管理,杜绝油气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9、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危害.
10、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 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 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根据新的有关政策与标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确保污 染物达标排放.
12、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3、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昌乐县环境监察 大队和当地环保所纳入监管,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