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15 |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石油炼制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 序以及国家有关法规与标准的规定. 5.1.2 石油炼制废水治理工程应以企业生产情况及发展规划为依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 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统筹污水预处理与集中处理、现有与新(改、扩)建的关系.
8 5.1.3 石油炼制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水 污染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5.1.4 石油炼制废水处理宜遵循清污分流、污污分治的原则. 5.1.5 污水处理场内污染物均宜通过密闭的管道、沟或渠道输送;
管道、沟、渠的连接井应 封闭. 5.1.6 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5.1.7 石油炼制废水治理工程应配套建设二次污染的预防设施,保证噪声、恶臭等满足 GB
12348 和GB
14554 等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5.1.8 污水处理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做防渗处理,以免污染地下水资源. 5.1.9 治理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5.2 场址选择 5.2.1 污水处理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 GB
50014、GB
50160 和SH
3053 的要求. 5.2.2 污水处理场宜布置在工厂的低处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远离办公区和生 产人员频繁活动的场所. 5.2.3 污水处理场应不受洪涝影响,且防洪标准应与厂区相同. 5.3 总体布置 5.3.1 污水处理场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014 和GB
50160 的有关规定. 5.3.2 污水处理场平面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宜结合风向、总排口位置、地形、危 险程度、防火安全距离等因素,按功能相对集中、清污相对分离布置. 5.3.3 污水处理场内各处理构筑物间宜采用重力流布置,尽量减少提升次数. 5.3.4 各处理构筑物间水头损失计算时应考虑管路沿程损失、 局部损失和构筑物的水头损失, 并应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安全系数可按总水头损失的 10%~20%选取. 5.4 工程构成 5.4.1 石油炼制废水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生产管理设施构成. 5.4.2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污水预处理工程、综合污水处理工程、污泥处理与处置工程和恶臭 气体处理工程. a) 污水预处理工程包括电脱盐污水预处理工程、 含硫污水预处理工程、 碱渣污水预处 理工程、催化裂化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