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15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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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点部位警示化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定义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 第61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 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部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一般物品储存价值、易燃、可燃物品 存储规模、重要设备、设施设置位置、人员密集程度、火灾荷载规模, 以及火灾危险程度等情况确定.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化工生产车间,油漆、烘烤、熬炼、 木工、电焊气割操作间;

化验室、汽车库、化学危险品仓库;

易燃、可 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仓库和储罐,液化石油气瓶或储罐;

氧气站、乙炔站、氢气站;

易燃的建筑群等.

(二)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 切相关的变配电站(室)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

(三)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发电机房,变配电 站(室) 、通信设备机房,生产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锅炉房,档案 室,资料、贵重物品和重要历史文献收藏室等.

(四)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存储大量原料、成品的仓库、货场,使 用或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验室、车间、仓库等.

(五)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 ,托儿所、集 体宿舍、医院病房等.

三、严格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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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确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 ,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的 消防安全管理.

(二)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使用性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

(三)重点部位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警示类标识,标明"防火责任人" .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示标识

(一)设置要求 1.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 当位置应设置警示类标识,标明安全警示性和禁止性规定. 2.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 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 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①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 区内;

②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③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④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⑤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 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⑥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⑦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3.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等适当位置应设置安全管 理规程,标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危险事故应急处置 程序等内容.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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