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15 |
59 周岁生日.) 11.2 若我们决定不再予以续保,将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您.在此情况下 11.1 条不再适用. 11.3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1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DI02-A 12.2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所列比例退还已收保险费.若在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之 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12.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职业变更 13.1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职务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13.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职务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职务变更之日起终 止,退费参照 12.2 规定. 13.3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我们将作如下处理: (1)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从变更 申请日起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前一日之间经过天数的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我们将无息退还从变更申请日起至 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前一日之间经过天数的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13.4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 13.1 规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 者,我们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四条 释义 14.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 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 毒、猝死等. 14.2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伤残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 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14.3 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见释义)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 14.4 周岁:是指以户籍证明或其它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14.5 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4.6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14.7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