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15 |
6 ― 构要完善制度,严明纪律,加强自我管理,主动公开机构信 息、公示办事指南,广泛接受社会和职能部门监督. ( 一)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 《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 分规定》 (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3 0号)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 通知》 ( 中组发 〔
2 0
1 4 〕9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人事 档案基 本公共服务事项,特别是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 ( 二)服务机构严禁涂改人事档案;
严禁在年龄、工龄、 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
严禁为不符合政 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 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档案内容. ( 三)对服务机构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由党委组织部 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 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四)对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强行将人事档案基 本公共服务与其他市场化服务项目挂钩乱收费的,由中介机 构管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取消资质或予以取缔. ( 五)对其他单位或机构违规管理人事档案的,由劳动 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 ―
7 ―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 手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档案局2017年1 1月2 2日―8―附件 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操作手册目录1适用范围
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5 档案接收与转递
6 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
7 档案整理
8 档案保管与保护
9 档案利用服务
1 0 数据统计
1 1 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
1 2 服务改进 ―
9 ―
1 适用范围 本手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材料归档、查(借)阅、整理、出具证明、数据统计、管理服务信息化、 保管保护、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山东省省、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业务.
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辞职辞 退、取消录 ( 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 事档案;
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 ( 聘用)关系人员的 人事档案;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 ( 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自由职业或灵活 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3 .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 以下简称档案)具体由县级以 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3 . 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 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 . 3参照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 规定,合理配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