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15 |
. . 在本说明书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海康「E 畅无忧加强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一、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七十周岁,且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 不在我们拒保职业范围
1 内.
二、未成年人的身故给付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 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2 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 我们按事故 发生时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合同条款第 2.4.2 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 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以下简称 《评定标准》 )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 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 金 予被保险人. 其中,保险金给付比例原则如下: 《评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 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 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伤残评定原则如下: 1.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 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
1 拒保职业范围: (1)海上、船上、高空、森林、山区、山地、地下、潜水、水下、隧道坑道、井下作业人员;
(2) 陆上油矿开采业作业人员;
(3)4 吨以上卡车、液化或气化油罐车司机及随车人员;
(4)涉及或接触任何危险物(化 学物质、爆炸物、有毒物质等) ;
(5)高压电或带电作业;
(6)现役军警人员中的地面部队、海军陆战队、水兵、空 军飞行员、前线军人、特种部队人员,或防爆警、刑警、军警校学生、消防队员;
(7)曲棍球、橄榄球、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武术、拳击、卡丁车运动员;
(8)潜水、水上摩托车、滑雪、马术、特技表演、雪车、滑翔 机、汽车摩托车赛车、跳伞、击剑运动员及教练;
(9)涉及铁牛车、 机动三轮车、 吊车、 直升机 、行车、工作 时间内摩托车的驾驶或操作;
(10)机械厂、钢铁厂、造修船业的工人,从事挖泥船、锅炉、石棉瓦、采掘相关工作 的工人;
(11)制造业的机械操作人员;
(12)驯兽师;
(13)动物饲养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