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15 |
(14)飞行训练教官;
(15)建筑工程车辆 驾驶或机械操作;
(16)高架公路工程人员;
(17)战地记者;
(18)武打、特技、杂技演员;
(19)跑片员;
(20)海 水浴场救生员;
(21)酒吧女或舞女,非职业按摩师;
(22)烟囱或高速公路清洁工;
(23)职业保镖;
(24)军事武 器弹药研究或管理人员;
(25)无固定摊位的个体经营及商贩.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 质的伤残,不应采用 评定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对被保险人的同一结构或功能再次造成伤残且残疾等级较前次严重,给 付保险金时需扣除对该结构或功能已给付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 . 3.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一百八十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合同条款第 2.4.1 至2.4.2 条中的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 终止.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我们不承担给付 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6 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 致的伤害;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7 、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
8 、探险活动
9 、摔跤、柔道、 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
10 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为《评定标准》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合同效力终 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11 . 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您故意行为导 致被保险人伤残为 评定标准 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
五、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 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 的处方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