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15 |
总则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合同的成立 1.3 投保人 1.4 被保险人 1.5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释义 15.1)同意承保的,本保险合同成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 准.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应为其监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所有国籍人士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保险人 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 3. 补偿原则和标准 4.免赔额 5.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见释义 15.2)后因罹患疾病,在保险 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 15.3)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该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以 下类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各类型医疗费 用对应的费用限额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各类型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限额、每次免赔额及给付次数限 额由双方约定, 载于保单.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急诊室费(见释义 15.4) 、 紧急治疗费(见释义 15.5) 、 诊疗费(见 释义 15.6) 、检查检验费(见释义 15.7) 、门诊手术费(见释义 15.8) 、药品费(见释义 15.9) 、中医治疗费(见 释义 15.10) 、意外牙科治疗费(见释义 15.11) . 保险人对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各类医疗费用累积给付金额或给付次数限制以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为限,当保险人全 年累积给付金额或给付次数限额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 的终止以累积给付金额或给付次数限额两者中最早达到保险合同约定者为准.
(二)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 15.12)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 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 15.13) ,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 疗费用包括急诊室费、紧急治疗费、床位费(见释义 15.14) 、膳食费(见释义 15.15) 、护理费(见释义 15.16) 、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见释义 15.17) 、药品费、手术费(见释义 15.18) 、耐用医疗 设备费(见释义 15.19) .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日数为
180 日,累计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 超过
180 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全年累 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条款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本保险合同所指免赔额含年免赔额和次免赔额,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 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 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各类医疗费用的免赔额由双方约定,载于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