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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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认协监 〔2015〕171 号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自律规范》 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及认证检查员: 为适应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改革发展的要求,中国认证 认可协会在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组织制定了《强制性产品 认证检查员自律规范》 .

该规范已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 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 年7月1日起实 施,请你们照此执行.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自律规范》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5 年7月10 日-2-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自律规范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七次理事会

2015 年4月28 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 员)的检查活动,完善检查员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落 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的人 员管理责任,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强 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注册的检查员的行业自律,也适用于认证机构对检查 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检查员和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协会 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要求 第四条 检查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 总局、国家认监委、协会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在申报各级别检 查员注册资格时,应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 经历、工作经历、专业经历及检查经历等相关内容) ,提供 有效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教育经历:学历、学位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可以 追溯、查询及验证.

(二)工作经历:是指申请人的全日制工作经历,不包 括兼职工作经历,工作经历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三)专业经历:根据本人专业能力如实申请注册专业 范围,相关证明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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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经历:应保证检查经历真实、可追溯.

(五)当担保人、认证机构和协会需要时,注册申请人 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担保人需对所担保内容负责,承担担保内容失实 的责任. 第六条 当检查员与受检查方有利益冲突时,检查员应 主动申请回避.利益冲突关系是指:

(一) 近两年内本人就职过的企业;

(二) 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股企业或有直系亲属在受检 查方就业;

(三) 与受检查方有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第七条 兼职检查员所在单位与受检查方存在同行竞 争关系的,应向认证机构如实说明;

认证机构应向受检查方 说明,征得受检查方同意后方可委派. 第八条 检查员在接受检查任务时,应服从认证机构调 度安排,不得依据个人喜好挑拣企业、地点、时间和检查组 成员等. 第九条 检查员应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要求,执行 检查并上报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计划的时间,不得 拖延检查资料上报时限. 第十条 检查员执行境外工厂检查任务时,要遵守国家 相关外事规定,注意个人言行仪表,严守工厂检查计划,维 护认证机构形象,不从事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检查员在检查期间的言谈举止应符合检查员 行为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持仪表整洁,衣着得体;

(二)遵守企业职业安全及环境管理规定,如安全防护、 静电防护、健康卫生、穿戴工作服装、使用工作保护装置、 禁止吸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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