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16 |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四条 本校招收新生时,应於招考前三个月拟定各系招生名额及招生办法报请教育部核定 . 第五条 报考本校一?级新生之报考资格,应缴验之证明文件悉依招生简章规定办?. 第?条 凡经入学考试?取之新生应於规定日期?校办?入学手续,逾期?办?者,取消入 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能於该学期入学时,应依学校规定,检具有关证明文件 於注册截止前申请保?入学资格,经学校核准后,始可於次学?入学,保?入学资 格期间毋须缴纳任何费用. 学生因怀孕或生产并持有证明者,入学资格保??限依学生怀孕、生产或哺育幼儿 之需要申请.
第三章 转学、转系 第八条 本校各系原核定新生名额,遇有缺额时,除第一学?及应届毕(结)业?级外,各学期得招 收转学生.转学考试相关事宜,由本校转学生招生委员会,拟定招生办法,报教育部核定 后办?之. 第九条 四?制学生因特殊原因於第二学?开始以前得申请转入性质相近学系二?级肄业,於第三 学?开始以前申请,可转入性质相近学系三?级或性质?同学系二?级肆业,於第四学? 开始以前申请者,可转入性质相近学系三?级肄业,但以一次为限,必须修满转入学系规 定之科目及学分?,方得毕业.同系转组者,应比照前项规定办?. 第十条二?制学生因特殊原因,於一?级第二学期得申请转入性质相近学系就?,但以一次为限, 且必须修满转入学系规定之科目及学分?,方得毕业.同系转组者,应比照前项规定办?. 第十一条 本校日间部、进修部学生,经考试得相互转系. 第十二条 本校办?学生转系,其转入?级学生名额,以?超过该学系原核定及分发新生名额之二成 为原则.
第四章 辅系、双主修 第十三条 本校学生自二?级起得申请修?辅系或双主修. 第十四条 学生修?辅系相关办法另订之并报请教育部备查. 第十五条 学生修?双主修相关办法另订之并报请教育部备查. 第十?条 本校学生修?他校辅系、双主修须依本校与他校交?合作相关办法办?.
第五章 休学、?学、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本校学生因故得申请休学一学?,须报请学校核准.延修生缺修学分需於延长修业期限之 第二学期补修者,得休学一学期.休学?计以二学?为原则,期满因重病、怀孕、从事 实务工作或其他特殊事故等无法及时?学者,得专案报请学校核准延长?限,学生於休 学期间应徵服役,须检同徵集?影本,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俟服役期满,检同退 伍?申请?学.学生於休学期间应徵服役或因怀孕、生产或哺育幼儿申请休学者,休学 期间?计入休学?限. 第十八条 休学生?学时,应入原肄业学系相衔接之学?或学期肄业;
学期中途休学者,?学时,应 入原休学之学?或学期肄业.原肄业系组变?或停办时,得辅导学生至适当系组肄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逾期未注册或休学逾期未?学者.
二、操?成绩?及格者.
三、修业期限届满,经依规定延长二?仍未修足所属学系规定应修之科目与学分者.
四、学期学业成绩?及格科目之学分??续?学期达修习学分总?三分之二者,但延修 生学期修习科目?足九学分者或?有身心障碍手册者,?在此限.
五、学期学业成绩为?分科目之学分?达修达修习学分总?四分之三者,但延修生学期 修习科目?足九学分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