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6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8 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前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当其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时 (因 公司派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除外) ,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 告,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不含公司派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的股本) ;
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章程关于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相应期间
9 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 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 应当及时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而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继续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修改公司章程时不得对本条前款规定进行 修改或者变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