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6 |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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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