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6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待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后适用的《河北大元生态景 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 本挂牌指引(试行)》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 明书》 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次挂牌 指 股份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申请将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元指人民币元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1-3-5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园林有限与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 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挂牌指引》和《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 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股份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及其摘要中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 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 师有权对股份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摘要的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1-3-6 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 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 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对股份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股份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条件和行为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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