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6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基金合同

6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 则和规定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东京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东证指数(Tokyo Stock Price Index, TOPIX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可以在开市后根据当日 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 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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