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6
关于赣州科睿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China. 电话(Tel.):86-755-83243139 传真(Fax.): 86-755-83243108 网站:www.shujin.cn

邮箱:[email protected] 1-7-2 释义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科睿特/公司 指赣州科睿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博创投资 指赣州博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禾苗投资 指南昌市禾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睿思众诚 指深圳睿思众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本次股票发行/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40 万股股票 《股票发行方案》 指公司于

2016 年4月5日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的《赣州科睿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指公司于

2016 年4月18 日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的《赣州科睿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股份认购合同》 指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赣州科睿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 《公司章程》 指《赣州科睿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细则(试行)》 1-7-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信达经办律师 《法律意见书》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科睿特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 《法律意见书》 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1-7-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赣州科睿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再字[2016]第014 号致:赣州科睿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 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股 票发行业务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1-7-5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信达指派经办本次挂牌项目的信达律师 具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业务规则》、《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法律 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仅就与本次定向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 《法律意见 书》 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 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 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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