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16 |
2015 年1月12 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梅州军分区政治部《梅州市军人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5〕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梅州军分区政治部 《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 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梅州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社 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 级各部门和驻梅各部队,要充分认识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明 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拓宽安置渠道,细化安置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驻梅各部队要加大与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共同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安 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积极创新举措,确保完成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任务.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
2015 年1月16 日4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 期 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梅州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 会和谐发展,根据 《国防法》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和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 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 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 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梅州军分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 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梅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 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 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 理、 专业对口、 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 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 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 专业 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