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16 |
5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 期 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市人民政府 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 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 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
5 年以上的军人家属,正团职以上领导干部随军 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 位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原则采取属地安置和市、县(市、区)分级负担安置的办法:
(一)驻各县(市、区)部队的随军家属,均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安置.
(二)96169 部队的随军家属梅县区负担安置 60%,市级负担安置 40%;
武警梅 州市支队、消防支队、梅州边防检查站的机关干部随军家属,由梅江区负担安置 60%,市级负担安置 40%.
(三)属梅州城区的梅州军分区机关随军家属,由市负责安置.
(四)认真执行
2011 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随军家属安置做法,保持安置工作的 连续性.
(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 (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驻地所 在县(市、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养老、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 退休或调离梅州后,其未 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市负责安置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各县(市、区)负责 安置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由各县(市、 区)负担. 由市、 县(市、 区)共同 负责安置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
96169 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40%,梅县区负担 60%;
武警梅州市支队、消防支队、梅州边防检查站的机关干部未就业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 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40%,梅江区负担 60%. 第十二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 备案,并推荐就业;
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
6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 期贴、 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 自主创业. 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 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 招聘、 就业指导等 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
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 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师资、 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 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 社会保险补贴所 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和军分区分 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 编制、 财政、 教育、 人社、 卫生计生、 民政、 税务、 工商、 金融、 国资办和军分区及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 门、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承办. 第十七条 驻梅各部队应在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