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16

二、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属员工,在从事本岗位工作时,因遭受以下保险责任所致的人身伤残、死亡, 保险人负责经济赔偿. 1.遭受到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2.因操作机器、设备不当,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故意、恶意行为除外) ,而 造成的意外事故;

3.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故意、恶意行为除外) .

三、保险金额确定: 1.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 2.人均最低保额标准为伍仟元,按被保险人(单位)工资表上全体员工人数为依据确定总 保险金额. 四,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死亡、伤残证明,原始医 疗费单据等有关单证;

2.员工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遭受死亡或伤残,以及支付的抢救医疗费用、住院补贴费用, 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付. ①死亡,按人均保险金额标准赔付: ②伤残,根据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 按人 均保险金额标准的比例赔付;

③抢救期间支付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人均保险金额的 20%,住院补 贴(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房) ,每人每天为人民币贰拾元,最高赔偿金额为人 均保险金额的 10%;

④以上②与③条累计赔偿金额,每次事故以 员工意外险 人均保险金额为限.

五、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0.2%―0.5% 010.现金综合保险条款

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范围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保管的人民币现金;

2.被保险人的收银、出纳、押运、保卫等有关现金管理人员.

三、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 1.保险现金因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引起的损失;

2.保险现金按现金管理规定在存放、保管、点算、提解、押运过程中遭受外来人员盗窃或 抢劫,经公安部门查勘属实的损失;

3.为保护保险现金安全而遭歹徒袭击或与歹徒搏斗致现金管理人员的死亡、伤残以及住院 抢救治疗期间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凡属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和不属上述保险 责任范围造成的现金损失和现金管理人员的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 保险现金必须分项投保,分别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分为库存现金、备用金、工资奖金福利费,营业现金收入、其他现金等,分别由被 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

五、赔偿处埋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分项损失清单以及区(县) 以上医疗机构的死亡、伤残证明、原始医疗费单据等有关单证. 2.保险现金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投保项目分项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 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现金数, 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 现金数, 应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现金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最高以不超过保险 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现金管理人员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遭受死亡或伤残,以及支付的住院抢救医疗费用, 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付. ①死亡,每人赔付贰万元: ②伤残,根据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 ,在 贰万元限额内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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