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16 |
314 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其按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
250 万 部分:2018 年4月15 日前支付
10 万元,2018 年8月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18 年10 月25 日前支付
140 万元;
利息 983,336.11 元部分:2019 年3月6日前支付 83,336.11 元,并2从2020 年起,每年
3 月6日前支付
10 万元,至还清之日止.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南天和 建材尚欠借款 3,383,336.11 元,账挂其他应收款.按照调解协议书已经超时支付,款项回款 时间及回款金额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本次评估按照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预估坏账损失. 武汉天和公司承诺,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 保、未决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诉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若期后实际收回金额不一致, 将会影 响评估结论.
(二)公司承接汉阳市政5.7标项目,合同签定供应管片1800环,销售单价(含税)为9650元/环,违约最高罚款为合同价5%,截止2018年9月已生产315环,未生产1485环.根据 当前武汉市场行情及公司具体情况,预计未来管片生产成本将达12787元/环,每环亏损 4539.14元,执行合同亏损高于违约赔偿金额,按最高罚款金额计提868,500.00元预计负债. 经评估测算,金额基本相符,故本次评估按照预计负债账面值868,500.00元确认评估值,若 期后生产成本发生变化,将会影响评估结论.
(三) 公司生产经营设备、 场地 (具体包括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区的约
50 亩土地、 厂房、综合办公楼、电力配套设施及该土地上所有附着物等)系向武汉黄埔工贸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租赁而来,根据《房屋续租补充合同》 ,租赁期延长至
2021 年1月15 日止,到期后 不再续租, 本次评估长期待摊费用-厂房装修费按租赁到期日重新计算装修费剩余摊销金额;
由于锅炉、变压器等设备安装、建造在租赁土地上,搬迁较为困难,且经济使用年限大于租 赁期限,依据协议租赁时间到期后,将归出租方所有.故本次评估对该类设备,按照设备年 折旧金额乘以剩余使用期限作为评估值. 3. 以下内容摘自 万邦评报【2018】282 号 《资产评估报告》 . 根据武汉天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黄浦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租 赁合同及房屋续租补充合同, 双方约定租约到期后武汉天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不再续租, 且 地面附着物全部无偿移交给武汉黄浦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武汉天和伟业建材有限公 司与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的说明,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建造在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不可移动的设备,在租约到期后,全权交由武汉 天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处置. 本次报告对于建在租赁土地上的建 (构) 筑物, 按账面值评估. 4. 以下内容摘自 浙六和法意(2019)第76 号 《法律意见书》 .
3 5. 本次转让所涉房屋建筑物均为无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权证. 6. 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4 7.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
设备类固定 资产质量和规格型号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浙交所对标的品质,瑕疵不作担保. 8. 本次转让所涉房屋建筑物、设备及车辆目前均处于在用状态. 9. 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受让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 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 如无此证明, 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 确认. 10. 转让所涉车辆产权登记在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下,相关产权登 记和完税凭证齐全. 11. 汽车过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 信息的核实确认. 12. 鉴于本次转让车辆为旧机动车,竞买人需自行至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车辆档案 信息、 车辆过户政策及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对尾气排放 标准的要求及其它准入条件, 具体准入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咨询核实车管部门, 组织人对车辆 能否提档、 落档不做担保. 如因此出现过户时车辆所在地车管所不予提档或车辆提档后迁入 地不准落档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