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6 |
(b) 关於跨境处置行动方面,政府当局明白必须在保障香港的金融稳定和利益,以及履行支援海外处置行动的责任(这 样做或可为总公司所在地及业务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带来更理想的结果)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处置机制当局将具备酌情权,以确认全部或部分海外处置行动.在有关的过程中,处置机制当局会充分考虑到可能对香港造成的影响,包括对香港的金融稳定所构成的影响,以及对於有关金融机构的本地债权人、股东及客户的影响;
(c) 团体代表所提出的若干事项,包括关於在处置程序中提供若干保障的安排,以及须在若干合约中订明 合约承认条文 的规定,将会按条例草案所订,载列於各项规则之中;
而政府当局计划於制订各项规则的过程中,谘询业界持份者,并会密切留意国际上的发展情况;
及(d) 关於保险业界提出不应把保险人纳入拟议处置机制的涵盖围的意见,政府当局了解到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在运作上的差异,尤其是它们的互连性和相关的连锁效应.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具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人才会从一开始就被纳入处置机制的涵盖围;
而对於属具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人集团一部分的获授权保险人的处置行动不会自动启动,只有在已符合启动处置行动的条件后才会在本地启动.3时间标记发言者主题需要采取的行动004130 -
005102 梁继昌议员政府当局梁议员作出利益申报.跨境处置行动及处置徵费梁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下列资料?? (a) 倘若某跨境金融机构被其总公司所在地启动集团处置行动,香港的处置机制当局於该处置行动中可在何种程度上独立行事;
(b) 在考虑集团处置行动会否对香港造成不利影响的时候,处置机制当局会考虑的是香港经济的整体稳定性、某一金融界别的稳定性,还是只会考虑相关跨境金融机构的本地分行/附属公司的稳定性;
及(c) 金融业界对於为处置提供资金的拟议安排有何意见,以及业界是否支持采用事后徵费的模式,藉以向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在同一界别营运的受涵盖金融机构讨回费用.政府当局表示?? (a) 香港的处置机制当局拥有绝对酌情权,可全权决定是否确认一项境外处置行动;
(b) 在运用本身获条例草案授予的权力,以启动本地处置行动之前,处置机制当局会考虑各项关连条件,当中包括U有关金融机构是否已不再可持续经营,或相当可能不再可持续经营,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不可持续经营,会否对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有效运作构成风险.政府当局将会发出指引(很可能是透过将会根趵莅傅194 条而发出的《实务守则》), 以阐明处置机制当局将如何决定该3项关连条件是否已获符合;
(c) 处置机制旨在稳定不可持续经营的具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同时尽量减少须动用公帑的情况.处置资金的目的和拟议用途,与金融服务界现时为保障相关客户或4时间标记发言者主题需要采取的行动投资者而设的资金机制(例 如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并 不相同.处置行动将不会影响该等资金机制,而在已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该等资金机制仍可运作;
(d) 经考虑到为处置提供资金时采用事前徵费及事后徵费模式的优劣之处,以及早前进行公众谘询时回应者均普遍支持采用事后徵费模式,政府当局认为事后徵费模式及针对特定界别的模式较适合香港的情况.在该等模式下,如需收回因处置行动而对公帑造成的亏损,当局会在完成处置行动后,向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在同一界别营运的受涵盖金融机构徵收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