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16 |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 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 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 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 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