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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12-27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12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对重点区域规 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 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 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池工业新建企业自
2014 年3月1日起, 现有企业自
2014 年7月1日起, 其水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 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 按照批 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12 月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 、 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 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电池工 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 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