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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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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发布2008-08-01实施发布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次前言.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7
6 实施与监督.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气收集要求.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排气中颗粒物的监测方法
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VOCs 监测技术导则.14 II 前前言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革与人 造革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 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 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 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 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温州人造革有限 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4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 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