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16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

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夫批准对水 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20.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 产使用的处罚 21.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 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3.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的处罚 2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 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 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6.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 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7.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 正常的处罚 28.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 29.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 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30.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3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 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33.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 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 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

或者未 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或者在水库库 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 源、灌排工程设施的;

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 影响的;

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 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

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 下水的;

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 罚34.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 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 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 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 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 管理的处罚 35.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 用的,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 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 衡测试的处罚 36.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 规划的处罚 37.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 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38.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 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 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 全活动的处罚 39.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40.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 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41.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问 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42.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 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43.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4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 罚45.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 单位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 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的处罚 46.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处罚 47.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 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48.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49.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 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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