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1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 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 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50.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 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 验收的处罚 51.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5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 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 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53.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54.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 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55.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56.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 质的处罚 57.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 级证书》的处罚 58.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的;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 字盖章的;

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档案资料管理 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处罚 59.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 罚60.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的;

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61.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 舍检测数据的;

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6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63.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 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6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 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 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的;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处罚 6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6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 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 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6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处罚 6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 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6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 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 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7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 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7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处罚 72.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 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73.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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