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6 |
1 ― 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赣司罚决字〔2019〕1 号 江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信丰益农果业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360703024. 机构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圣塔路
29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军.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赣州市司法局调查情况报告, 本机关于
2018 年9月30 日对信丰益农果业司法鉴定所(以下或简称信丰 益农所)涉嫌违法违规鉴定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信丰益农所接受吉安县农业局委托,对"王某某 等葡萄园因施用不合格叶面肥造成树体及产量损失评估" 的委托 事项进行鉴定中, 存在超出委托受理事项范围和本机构鉴定技术 ―
2 ― 条件进行鉴定、对两户涉案葡萄园现场没有进行必要的实地勘 查、 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按程序规定要求由鉴定人签名和不严谨地 引用了废止的评估操作规范等违法违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河南省焦作市云台大化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陈某某的举报投诉材料;
(2)信丰益农果业 司法鉴定所[2016]信果鉴字
18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赣州市 司法局对信丰益农所司法鉴定人郭小军、李小玲、邹春生的询问 笔录;
(4)赣州市司法局《关于对河南省焦作市云台大化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投诉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
2018 年10 月23 日,本机关委托赣州市司法局向信丰益农 所送达了《江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赣司罚告 [2018]5 号) ,信丰益农所于
2018 年10 月26 日向本机关提出书 面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信丰益农所 的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信丰益农所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部《司法鉴定程 序通则》第十五条第
(五)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司法 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
(十) 项等规定,违法违规情形较多,情节严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 ―
3 ― 行为,造成了损害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等严重后果.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 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信丰 益农果业司法鉴定所予以撤销登记. 本决定自送达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 或 在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司法厅
2019 年1月22 日―4―江西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9 年1月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