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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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辽宁原副省长刘强受贿、 破坏选举案一审开庭 本报讯 人民陪审员被称为 不 穿制服的法官 , 然而江苏省南通市却 有两名男子因不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 定结果, 对一审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 陪审员实施上门质问、 无理纠缠、 恐吓 威胁、 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11月21日,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 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两人分别作出司法 拘留十五日、 罚款
10000 元和司法拘 留十日, 罚款
10000 元的处罚决定. 据悉, 这是今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法 实施以来, 江苏省首例因恐吓人民陪 审员被拘留的案例. 今年上半年, 陶某、 李某向南通市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 要求对 任港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欺 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崇川区市监 局未在
6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两人 遂将崇川区市监局告上了法庭, 要求 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 责令其对任 港街办进行行政处罚. 经审查, 崇川区人民法院及南通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 二审民事判决中 已经对案涉租赁合同进行了评判, 认 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已 经成立并得到实际履行, 因房屋是临 时建筑, 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而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对合同无效后财 产归属、 损失赔偿等也进行了认定. 开发区法院遂以所诉合同受生效裁判 文书羁束为由, 裁定予以驳回起诉. 接到行政裁判书的当天下午, 陶某 和李某一起先后上门滋扰该案合议庭 两名人民陪审员, 无理要求人民陪审员 告知其参审和合议情况, 并以法院文书 系伪造公文为由报警纠缠, 恐吓、 威胁 人民陪审员, 在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 后, 又阻止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工作人员 接触, 妄称人民陪审员要和法院进行串 供, 引起了周围大量群众围观. 开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 陶某、 李 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陪 审员正常的工作生活, 还严重干扰了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 遂作出上述处 罚决定. 据开发区法院不完全统计, 陶某 近年来在南通市两级法院共提起和代 理了数十起诉讼, 在这些案件的审理 过程中, 陶某还存在着诸多扰乱审判 秩序等行为.因此, 开发区人民法院 决定取消陶某今后在该院作为诉讼代 理人的资格. (古林) 南通两男子上门滋扰人民陪审员 法院对二人处以司法拘留并罚款1万元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 要司法制度, 也是法院落实司法公开、 阳光审判的重要举措. 开发区人民法 院副院长倪小涛介绍说, 为了保障人 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2018 年 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陪审员法》 第二条规定, 公民有依法 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 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 依法参加人民 法院的审判活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同时第二十八条 规定,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 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 复陷害、 侮辱诽谤、 暴力侵害人民陪审 员及其近亲属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倪小涛指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 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 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本案中,陶某和李某在收到法院 法律文书后,对人民陪审员实施上门 质问、无理纠缠、恐吓威胁、限制人 身自由等违法行为,已给人民陪审员 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惧、精神上的压 力,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工作的正常 开展和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依法应 当给予处罚. 倪小涛提醒, 每一个诉讼参与人 要依法维护权益, 合法表达诉求, 始终 尊重和敬畏法律. 法官说法 公告人民法院报2018年11月23日(总第7534期)本院根据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于2018年9月25日裁定 受理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昊阳光能公司 ) 破产清算一 案, 并指定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昊阳光能公司的债权人应 于2019年2月12日前, 向昊阳光能公司管理人 【 通信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 镜湖区中山北路77号金鹰 ( 原侨鸿 ) 国际写字楼1415室安徽文理律师事 务所, 邮政编码: 2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