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6 |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 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 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印度尼西亚: 按照一九八四年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根据一九八三年 第七号法修订). (以下简称 印度尼西亚税收 )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 中国税收 )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 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 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 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1) 印度尼西亚 一语包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 其法律中所确立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拥 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连区;
(2) 中国 一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法律中所确定 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主权权 利或管辖权的毗连区;
(二) 缔约国一方 和 缔约国另一方 的用语,按照 上下文,是指印度尼西亚或者中国;
(三) 税收 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印度尼西亚税收或 者中国税收;
(四) 人 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 公司 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 团体的实体;
(六) 缔约国一方企业 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的用 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 营的企业;
(七) 国际运输 一语是指由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 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 飞机经营的运输;
(八) 国民 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 和团体;
(九) 主管当局 一语是指: (1)在印度尼西亚:财政部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 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 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 缔约国一方居民 一语是指按照该缔 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总机构所在地,或者 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 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如果 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 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 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 国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