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16

4 )有关批准为知识产权顾问的条件的规定由政府法规作进 一步规定,批准程序由总统令作进一步规定. 第2 6条(1)未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在印度尼西亚共和 国境内没有固定住所的发明人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通过 印度尼西亚的代理人提交. (

2 )第(1)款所述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为了申请应当在印度 尼西亚境内声明和选定一个经常居所或者一个法律上的住所. 第三部分 优先权申请 第2 7条(1)根据 ? 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规定提出的优先权申 请,应当在任何该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首次接到 申请后的1 2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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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申请符合本法规定要件的,第(1)款所述优先权申请 应当在优先权日起1 6个月内提供由相关国家有权部门证明的在 先申请优文件副本. (

3 )不符合第 ( 1)款和第(2)款要求的,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第2 8条(1)第2 4条所述的规定参照适用于优先权申请. (

2 )知识产权总署可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提供: a ? 与国外首次申请的审查结论相关的文件的有效副本;

b ? 对国外首次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文件的有效副本;

c ? 国外首次申请被驳回的,驳回决定的有效副本;

d ? 国外申请被撤销的,撤销决定的有效副本;

e ? 为利 于评价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其他文件. (

3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单独的附加说明来提交第 ( 2)款 所述的文件副本. 第2 9条 有关向知识产权总署要求获得优先权文件以及有关优先权申 请的规定由总统令作进一步的规定. 第四部分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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