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16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高五: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六: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人民币 2,900 万元.利息 53,770 元并自

2018 年12 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

3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本金的利息.以上共计 29,053,770 元;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概念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17 年5月17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

2018 年1月16 日起至实际移交场地给原 告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

2018 年12 月16 日,租金为人民币 124,41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

2018 年11 月1日起以人民币 124,410 元 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利息;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1月16 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 变压器容量费,暂计至

2018 年12 月16 日变压器容量费为人民币 158,4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

2018 年11 月1日起以人民币 158,400 元 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变压器容量费之日止的利息;

(6)请求判令被告将承租场地移交给原告;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概念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4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

2016 年4月18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 同》;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一自

2018 年4月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 租金及利息, 截止至

2018 年12 月1租金共计 148,455 元及利息为 1,689 元;

2018 年3月1日-5 月31 日代缴的电费 170,616 元及利息 3,741 元,2018 年3月1日-5 月31 日变压器维护费 13,649 元及利息

299 元.上述金额共计:338,449 元;

(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二自

2018 年4月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 租金、变压器容量费、电费及变压器维护费及利息,截止至

2018 年12 月1日租 金为 297,000 元及利息 3,062 元、容量费为 108,000 元及利息 1,228 元、电费为 66,497 元及利息 2,205 元、变压器维护费为 11,080 元;

3 月-5 月水费

161 元.上 述金额共计:489,233 元;

(4) 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三自

2018 年1月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租 金,截止至

2018 年12 月1日租金 237,600 元及利息 3,977 元;

代缴

2018 年3月1日至

5 月1日电费 77,453 元及利息 2,261 元;

变压器维护费 6,196 元.上述 金额共计:327,487 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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