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16

(五)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同时 要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数据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报账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 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 '主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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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 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扶贫;

(九)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1"一条扶贫项目实行村级申报、镇级初审、级审批. 乡镇扶贫办根据村级组织申报的项目计划,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 扶贫对象需求选择项目,提出项目建设预算方案和筹资计划上报 扶贫办.扶贫办组织相关人员对乡镇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勘 察,出具立项意见,报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扶贫攻坚领 导小组审定后,扶贫办 扶贫办备案. 次性下达项目批复计划方案,并报省 项目实施和管理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

^ 召投标有关规定执 行;

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额度的,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必须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实施,实行村级建设、村级所有、村级使用、村级管理;

乡镇政府〔乡镇扶贫办) 负责项目的监管协调;

扶贫办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导. 四条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程序报批 一5一第十五条对施工进度缓慢、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项目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公开相关信息.第十七条乡镇扶贫办和村级组织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 项目验收和资金报账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并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项目实施方案、立项批复文件、中标 通知书、合同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综合效益、资金使用 和管理情况、公示情况、管护制度、原始票据等.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浚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乡镇财政所 或扶贫办申请账.乡镇扶贫办将一份完整的账资料上 扶贫办存档. 第二十条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移交作为资产入账.其中: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

非 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 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 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缋效评价制度,考评结果纳入年度扶贫考核结账. 财政、扶贫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扶贫资金分配、 使用管理中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存在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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