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16 |
6 C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 议股东表决赞成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真明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陆致成 谨启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C
7 C NEO-NEON HOLDINGS LIMITED 真明丽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68) 兹通告真明丽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谨订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星期一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806-810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作为特别 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 (不论有否修订) 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及必须待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 ( 「公司注册处」 )批准后,将本公司 中文名称由 「真明丽控股有限公司」更改为 「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 ( 「更 改公司名称」 ) ,自新名称记入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所存置之登记册当日起 生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合宜之一切行动、行为及事 宜,代表公司致使更改公司名称生效.」 承董事会命 真明丽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璋 香港,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注: 1.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表决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 (如其为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持 有人) 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代表本身无需是本公司的股东. 2. 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由较优先的联名持有人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自或由代表作出的, 均须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持有人的唯一表决,上述的优先准则须按股东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