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16

1、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

10 退还. 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在采购人人和成交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后 无息退还(凭收款收据原件、中标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1 份、合同原件

2 份、合同扫描件

1 份、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1 份).

2、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

(2)在响应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3)成交人拒绝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4)成交人未能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18.磋商有效期 18.1 响应文件应自磋商规定的开标日起

60 天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将被 为非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 18.2 在特殊情况下,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 这 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磋商保证金不会被 没收.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 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7 条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期内 继续有效. 19.响应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9.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三份副本及电子文档,每套响应文件应清 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 电子文档 .副本、电子文档应与正本内容一致, 若副本、电子文档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 并由供应商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按规定签 字或盖章,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在响应文件中. 响应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9.3 电报、电传和传真响应文件一律不接受.

11 4.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为便于开标,供应商应将 开标一览表 单独用非透明信封密封提交,信封上 应标明供应商名称、地址及开标报价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合法供应商签字.如果响应文 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价格表报价之间有差异,供应商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 切不利于供应商的责任. 20.2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电子文档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信袋中, 并在信袋上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 电子文档 字样.响应文件装订方式采用胶 装.活页装订将被拒绝. 20.3 内外层封袋均应:

1、标明递交至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载明的地址.

2、注明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载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正本、副本、电子文 档及 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启封 字样,在后面注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 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20.4 如果外层封袋上未按 20.

2、20.3 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 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拒收未成册和未按以上要求封装的响应文 件. 20.5 供应商应清楚竞争性磋商文件应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 根据复制竞争性磋 商文件编制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磋商截止期 21.1 供应商应在不迟于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响应文件按 照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1.2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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