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16 |
204 号 当事人: 成都雅倍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5101213506550746 住所(住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赖绍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0121********0054 联系
电话: 136****1955 联系地址: 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杨柳桥*组2019 年4月4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雅倍商贸有限公 司门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
8 辆玫瑰之约牌 电动自行车,且8辆电动车未列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 目录》 .
对该店的此行为,2019 年3月28 日报我局领导批准 立案调查. 经查明,成都雅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 于2015 年7月16 日经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设立, 从事电动车、摩托车、新能源电动汽车、汽车、汽车装饰品、 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的个体商户.在经营活动中, 当事人于
2018 年4月中旬在成都当肯车业有限公司以购进 该8辆玫瑰之约电动自行车产品(车型:TDR309BZ:车架 号:
174821901019429、
174821801184219、 174821901009457. 车型:TDR318CZ : 车架号174821801219710 . 车型:TDR528AZ:车架号:174821801243732.型号:TDR701EZ: 车架号:174821801229073.型号:TDR527AZ:车架号:
174821801209807 . 型号:TDR527BZ : 车架号:174821801212752) .进货票据在"7.11"洪水中遗失.成都 雅倍商贸有限公司门市以
1050 元/辆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 金额共计
8400 元.经核实,该8辆玫瑰之约电动自行车产 品未列入《成都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该行为违反了《成 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 件(1 份) .证明: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 赖绍林为当事人经营者.
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 份) 、出厂 合格证复印件(5 份) .证明:该8辆电动自行 车产品的基本信息情况.
三、 现场检查笔录(1 份) 、询问笔录(1 份) .证明: 该8辆玫瑰之约电动自行车购销情况.
四、 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是依法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其 经营活动中,销售
8 辆玫瑰之约电动自行车未列入《成都市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 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本事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事要求的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 自行车,禁止在本事销售和登记. "的规定,应依据《成都 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9 年4月16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 告知书》金堂市监罚告〔2019〕187,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 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 陈述和申辩. 根据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 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销售不符合本市要求、 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 自行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销 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