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16 |
1、 责令停止销售未列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 目录》电动自行车产品.
2、 处以罚款:8400 元(捌仟肆佰元整)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 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款: 开户行:中行金堂支行 帐户:金堂县财政局 帐号:115806262112 单位代码:011248001 项目编码:999011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 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0 日内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
也可以在
6 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 年4月2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