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16 |
210 章) 第三部分 书面声明 (申请人适用) ,以图取得本项目的津贴, 警告:任何人士如明知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资?,或以其他方式误导关爱基?秘书处(包括 其代?人/承办商(包括但?限於项目简介附件所?的社区服务单位) ) 可被检控.任何人士蓄意提供虚假资?或?报资?,以期以欺骗手段取得本项目的津贴,属刑事罪 ?.除?得取得本项目的津贴外,根兜燎宰锾?》(香港法?第
210 章),可被检控.一经定 罪,最高可被处监禁
14 ?. 1. 本人(即下方签署人)声明本人为本申请表第一部分所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持有人. 2. 本人谨此声明: 申请人须就其住户入息及有关居所的类别作出声明 非政府机构营办的?宿者?时收容中心/市区单身人士宿舍或房屋署下屯门宝田/大澳?田 ?时收容中心(?注九) . 民政事务总署下「单身人士宿舍计划」宿位(?注九) . (i) 本人及/或本申请表第 ?及/或第七部分所示的人士过去
3 个月平均每月住户入息是港币 12,000 元,?超 本项目相应住户人?的入息限额(?项目简介第 2(b)项) . (ii) 本人及/或本申请表第
五、第?及/或第七部分所示的人士现居住於本申请表第一部分本港住址所 示的居所.有关居所的?别(?项目简介第 2(a)项)是属於(请在适当的方格内填上「?」 ) : ? 租住的私人永久性房屋(?注五)?别中的房间/小室、阁仔或床位(?注?) .该居所过去
3 个月平均每月租?是港币 5,500 元(?注七) ,?超过本项目相应住户人?的租?上限(?项 目简介第 2(c)项) .该居所亦非本人的父、母、子、?(?注八) 、夫或妻的物业. ?时房屋(?注十) . ?宿.本人在递交申请当日,已?续?宿七天或以上. ? 申请人须就其所缴付的租金 作出声明(如适用) . 3. ,以图?本人及/或本申请表第五及/或第? ,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监禁
14 ?. 日期:9 C
10 C 2012_ 申请人签署: 申请人必须亲自签署并填上签署日期 注五 私人永久性房屋包括所有私人住?单位、别墅/平房/新型村屋、简单砖石盖搭建筑物/传统村屋、员 工宿舍、已解除转让限制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及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但?包括工厂及商业大厦. 注? ?包括租住整个独?单位,或租住设有独?大门的分间?宇单位(即分间?宇单位设有可直接通往公共 地方(如公众走?、升?机大堂或大厦?梯)的独?大门) . 注七 申请人须递交租单副本,租单副本须显示住户其中一位人士为该居所租客和每月租?. 注八 在法?上获承认的?养父母子?关系,或非婚生子?而能出示证明有关父母子?关系的也涵盖在内. 注九 申请人须递交入住这些?时收容中心/市区单身人士宿舍的证明(?如收容中心/宿舍发出的租?收 或入住证明) . 注十 -
2 - ?时房屋包括?时房屋区的单位和私人?时房屋如天台建筑物、建筑地盘的棚屋、半圆形活动营房、木 屋及非作住?用途的地方(?如梯台、?梯、走?等) ,但?包括船艇. 第四部分 申请人的声明及承诺(申请人适用) 1. 本人(即下方签署人)声明本人为本申请表第一部分所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持有人. 2. 本人已细阅/由他人向本人?出并?明项目简介及载於本申请表附?的「收集个人资?声明书」 ,并完全 明白其内容. 3. 本人授权并同意关爱基?秘书处# 、关爱基?下委员会及香港特别?政区政府(下称「政府」 )的有关政 策局和部门使用本人的资?,包括他们所持有关於本人的个人资?、本人在本申请表上填报的资?及就本 项目已/可能递交的其他资?,以处?本人就本项目递交的申请 (包括确定本人及/或本申请表第五及/ 或第?部分所示的人士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惠资格) 及?款事宜,以及作任何与该等目的直接有关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