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16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富民 薪冶工贸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以下简称富民薪冶五华分公 司)于近期收到当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 体事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近日,富民薪冶五华分公司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 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19]039 号). 根据
2018 年10 月24 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环 境监测站监测, 出具的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
74 号废水 《监测报告》显示,富民薪冶五华分公司排放的污水有一项 监测因子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0.28 倍.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十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规范标准(2017 年修改)》第六十八项,昆明市生态环境 局五华分局对富民薪冶五华分公司做出以下处罚:
1、责令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知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环境监测站
10 月出具 的《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
74 号)后,公 司及富民薪冶五华分公司高度重视,按照"五定"原则,立即 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已完成整改.为了避免同类 事件再次发生,从管理上采取了控制措施,严格考核问责, 确保达标排放.
三、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经复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认定:该违法行为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处罚 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 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 环境保护责任.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
(七)项至第
(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6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