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27 |
0 前言 本规则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发布,发布日期为:2013 年8月15 日.
2015 年4月24 日第一次修订,修改的内容为:格式调整
1 认证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节能认证和能源效率等级
1 级认证.适用于 热负荷不大于 70KW 的热水器和采暖炉,不包括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依据标准见表 1: 表1认证单元及依据标准 产品名称 认证单元划分 依据标准 燃气热水器 按型号划分认证 单元 GB 20665-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 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单供暖型燃气采暖炉 两用型燃气采暖炉 供暖 热水
2 认证模式 2.1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 复评.一般情况下送样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在工厂检查时实施抽样. 3.1 认证委托与受理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明示的标准. 认证委托人按认证单元委托认证,认证单元划分见表 1.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产品生产者、不同生产 企业(场地)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3.1.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一式两份,一份提交认证机构,一份随样品送至指定 实验室. 《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1) 认证申请书 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 证复印件(如有相关规定)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文件目录) ,质量管 本认证规则版权归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 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法律要求除外) . 关于产品认证更多信息,请登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或与以下地址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33 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43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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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QM21-3861-03-2013 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等资料.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组装结构图、关键部件/材料清单,及认证单元内覆盖 的系列产品清单及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相关检验报告. 3.1.2 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 书;
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
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 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3.2 产品检验 3.2.1 样品 认证委托人根据认证机构的送样要求在合格产品中选取
1 台样品,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必要时,认证机构指派抽样人员抽取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送到指定实验室. 从下达检测任务起计算,一般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 的时间不计在内. 检验标准及判定依据见表 2. 表2检验标准及判定依据 产品名称 标准 认证类型 判定 燃气热水器 GB 20665-2006 节能认证 能效等级达到标准 规定的
2 级 单供暖型燃气采暖炉 两用型燃气采暖 炉 供暖 能源效率等级
1 级 认证 能效等级达到标准 中规定的
1 级 热水 3.2.2 检验项目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认证用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如果有
1 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 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送样检测,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
1 项,则判定为不合 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3.3 初始工厂检查 3.3.1 检查内容及要求 工厂检查内容为依据 CQM01-A01-2013《方圆标志认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的生产企业产 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工厂检查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 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产品一致性检查包括: 1)检查包装/说明书的产品系列、产品名称与申请认证产品一致性;
2)检查受控部件/材料名称、型号、来源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3)检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测报告的产品信息与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检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单元和所有加工场所.
3 3.3.2 检查时间及人日数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可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人・ 日数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及认证单元数来确定,一般 2-6 人・ 日. 3.3.3 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时未发现不合格项,检查结论为通过;
工厂检查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工厂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检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 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应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3.4.1 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3.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 制作证书的时间.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
20 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不包括因检验项目不 合格而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合同或与工厂具体确定,如工厂检查存在整改项,需视 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时间.产品检验、工厂检查通过后,一般
20 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证书. 3.5 获证后监督 3.5.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如不能如期接受监 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 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3.5.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验证生产 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获证后监督有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两种方式,一般采取跟踪检查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根据现 场检查时的发现或认证机构年度监督抽样检验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3.5.2.1 获证后跟踪检查 根据 CQM01-A01-2013《方圆标志认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的 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人・ 日数一般为 1-3 人・ 日. 监督检查结论判定同 3.3.3. 3.5.2.2 抽样检验 必要时,监督时实施抽样检验,样品及检验要求同 3.2.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 CQM21-3861-03-2013 3.5.3 监督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 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 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6 证书到期复评 如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认证.认证机构对 认证产品实施复评.必要时,送样或抽样进行产品检验.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1 认证证书 4.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复评. 4.1.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涉及产品安全的设计技术参数、产品所用关键部件材料、证书内容等发 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质量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 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4.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如果在产品结构、设计参数没有发生变化、生产场所没有变迁的前提下,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 化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 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4.1.2.2 关键参数的变更 产品结构、设计参数等发生变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并提供新的产 品描述,变更前后的描述说明及验证标准符合性的试验报告等资料,认证机构根据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决 定是否批准变更.必要时,认证机构根据变更对认证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检测和/或检查. 4.1.2.3 关键部件、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材料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