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6 |
一 知情权与隐私权 知情权最早提出者是美国的新闻记者肯特 ・ 库柏, 在20 世界四十年代美国新闻编辑者协会组 织的新闻周活动上, 他提出了: 君之新闻为君知 情权战斗! 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 该知道的事情,国家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 知悉、 获取信息的权利, 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随着社会政治、 经济、 文化的发展, 人们对信息资 源的需求日益扩大,知情权也被赋予了更为广阔 的含义.现代意义的知情权是公民对社会事务以 及社会信息得以知悉的权利.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三类: 第一, 知政权, 即公民有权了解、 知晓国家活 动和国家事务,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 动和背景资料, 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政 策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社会 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 第二, 社会信息知情权, 这主要是指公民有权 就他所感兴趣的社会变化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了 解的权利. 如公众对娱乐新闻的知情权, 消费者对 商品的知情权,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了解权等 等. 第三, 个人信息知情权, 即公民有权了解自己 的以及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或法人及其组 织有权了解内部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的权利.如 出生、 本人的生理和病理资料, 父母配偶的相关信 息等. 隐私权的最早提出者是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 布兰戴斯,
1890 年他们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 表了 《论隐私权》 , 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 即 不被了解的权利 .目前, 一般认为隐私权就是 指公民享有的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 生活自由的权利. 本文需要强调的是, 隐私权最突 出的特点之一即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社会组织诸如商业秘密等,不属于精神活动的 范畴, 因此不在我们的隐私权范围之列, 适用于其 他法律进行保护.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 个人生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 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利益无关或 无害的活动, 不受他人的干涉、 破坏或支配. 第二, 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 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如个人财产情况, 婚姻 状况, 社会关系, 心理特点等等.个人有权禁止他 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 第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 件、 电报、 电话、 传真及谈话内容加以保密, 禁止他 人非法窃听窃取. 第四, 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 照自己的意志利用其以及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 的活动, 如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等. 二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其渊源在于人类一 方面需要保留只属于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不愿 意自己的私人信息被他人侵入、刺探、公开和传 播, 而另一方面, 人类具有好奇心, 希望知道自己 不知道但又应当知悉的一切,要求社会多一些公 开性, 增强一些透明度, 以满足其参政要求和精神 要求.这样, 相对消极、 被动的隐私权便有可能受 到积极主动的知情权的侵入.具体到新闻报道中 来说,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主要体现为新闻报 道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 新闻报道在满足公众知政权与社会知情权方面发 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新闻报道中却难免与个人 隐私权发生冲突.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受众传达 真实的、 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 因此, 越是真实的 信息, 就越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但是, 并不是所 有真实的、 受众关心的信息都是可以报道的, 有关 公民隐私的信息就是在禁报之列.涉及公民个人 隐私的信息, 越是客观、 真实、 全面、 对公民隐私权 的侵害就越严重.这是因为, 隐私权的特点是 不 为人知 ,而新闻报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让新 闻信息 广为人知 , 这两者的特点构成了新闻报 道的知情权要求与隐私权要求的严重冲突,冲突 的结果是, 如果新闻媒体将事实加以报道, 必然使 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新闻报道中知情权 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 冲突.公民的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了解其 所感兴趣的社会新闻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了解 各种社会性新闻、 经济新闻、 体育新闻, 有权知道 自己喜欢的影视明星的新闻,以满足其精神生活 的需要. 作为社会公众人物, 如社会政要、 名人、 影 视明星、 体育明星等, 他们所从事的社会活动一般 也与公众的生活相关. 但是, 社会公众人物也享有 其作为人因该享有的隐私权.那些与社会无关并 且本人不愿意披露的私人信息,就不应该囊括在 知情权的范围内. 如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 个人资 料、 婚姻状况、 财产状况等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新闻媒体为满足部分受众的需求,往往在新闻报 道中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 造成侵权行为. 社会知情权与普通个人的隐私保护之间的冲 突. 当普通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事件相联系 时,新闻报道的知情权需要与个人的隐私权要求 也会冲突. 比如有关暴力犯罪、 性犯罪等一些案件 的新闻报道中, 对案件的报道是否涉及到被害人, 公众是否应该知道有关被害人的情况等等.在这 些新闻报道中, 媒体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及时 全面地报道新闻,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当事人 的个人信息、 家庭生活、 婚姻状况等各种隐私, 造 成知情权与隐私权间的冲突与矛盾. 三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我们知道,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基本的人格 权利, 两者都应该保护,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这两 者的关系却是矛盾丛丛. 尤其是在新闻报道当中,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更是不可避免. 因此, 如何 处理和协调这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新闻报道 而言就显得至关重要. 我们认为, 要协调好新闻报 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矛盾,必须遵照以 下的原则: 第一,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当受到保 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权于重要的公共利益 -- 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 个人的私事已经不 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 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 它不 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 不可回避的内容. 可见, 当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保护 发生冲突时, 应该采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保 护知情权, 限制隐私权.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这已经是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任何一个社会成 员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当一个公 民不具有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身份时,他的 个人隐私是真正意义上的隐私,因为它与社会公 共利益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