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6 |
当一个公民担任一定的国家机关职 务时,其原来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隐私与社会 公共利益有关因而具备了公开的属性,即所谓的 高官无隐私 .卢梭在 《社会契约论》 中也论述 了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的思想.他认为个人 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只不过是社会成员服从自己的 的理由, 国家和社会成员强迫个人服从公共利益, 只是强迫他服从自己的利益.政府官员和执政领 导人代表公民行使权利, 负有管理国家、 管理公共 事务的责任, 他们的言行举止、 道德品质、 能力水 平、 学历资力、 观点态度甚至家庭背景、 婚姻爱情、 财产状况等私生活都与公共利益有密切相关, 甚 至本身也成为公共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对 他们的这些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可以纳入新闻 报道的范围. 第二, 人格尊重原则.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实施了严格的保 护, 新闻媒体有权对社会的不良现象进行披露, 当 这种披露涉及到个人隐私时,新闻媒体不得假借 知情权之名, 用各种手段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必须 采取适当的手段进行从而使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 到损害. 一般情况而言, 普通公民的隐私权高于知 情权, 对于普通公民纯属个人的隐私, 新闻报道不 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披露.新闻报道对社会不良现 象的披露, 必要时可能会涉及某些公民的隐私, 但 报道时, 必须以不伤害其人格尊严为前提. 当个人 行为涉及交通、 治安、 教育及社会生活、 卫生健康 等公共事务时, 其行为就成了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新闻报道应该具有优先权,但报道时仍应当维护 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用语尽量客观、 中性, 不作过 多描述等等. 第三, 利益衡量、 宽容协调原则. 日本法学家加藤一郎教授在解释权利衡量在 民法解释中的重要性时认为:当两种权利发生冲 突时, 应当衡量权利所蕴涵的利益, 根据利益的大 小决定权利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