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16

(五)工作涉密、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

6 个小时(含中 转航班)的,事先依次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省 部级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 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一)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在同一国家不同城市间往 来,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依次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和财务 部门批准.

(二)出国人员行程须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其城市间交 通费、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 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 用.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

(一) 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及按固定比例 收取的服务费据实报销;

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 -

5 - 的5%报销.

(二)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 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 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照住宿费标准执 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 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 超出费用标准的,须凭会议通知事先依次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和财 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 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一) 出国人员伙食费、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 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 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的, 出国人员不再 领取伙食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 员可按标准的 40%领取公杂费. 第十条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 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此类费用凭有效原 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 应当事先依次报经学校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 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宴请及礼品费用.出访原则上不搞宴请、不对外赠 -

6 - 送礼品.如确有需要,需事先在出国预算中列明并依次报经学校 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

(一) 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每人每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我校出访团组人员参加宴请的,不报销参加宴请部分的餐费,按 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包干使用;

被宴请人餐费在规定标准内据 实报销,报销时附国(境)外宴请清单(见附件 2) .

(二) 礼品按节俭原则,选择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 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不求奢华.礼品标准参照《关于转发〈中央 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

43 号),原则上每次活动赠礼

1 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 回礼.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 超过

400 元;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 超过

200 元;

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三) 对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 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国(境)外组织招聘、会议等专项活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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