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7-16 |
(二)项、第
(三)项约定给付了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所应当支 付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金额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365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简称《附录》 )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 比例乘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
365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的约定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或同一器官时,仅按照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支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附录》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附录》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遭遇不同意外事故,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若前次伤残 等级较严重,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
3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其他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间;
(四)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避孕、节育引起的伤害;
接受整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所导致 的伤害;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猝死;
(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六) 被保险人感染 HIV 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罹患与 HIV 有关的疾病如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 合症)和任何 HIV 病毒派生或变异引起的疾病期间;
感染性病;
(七)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 由恐怖主义行为以任何方式导致或促成的任何事件;
(九)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专业级别的体育活动,或者是被保险人能从中赚取或获得奖金、报酬、捐赠、 或赞助的体育活动;
(十)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跳伞及滑翔翼活动、赛马、特技表演或各种车辆表演及竞赛;
(十一) 被保险人作为机组人员或空服人员,或在任何飞行器内或飞行器上以贸易、技术操作为目的进行飞 行或参与任何空中活动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十二) 被保险人受雇工作于商业船舶上;
参与离岸作业、空中摄影或爆破作业;
或从事石油挖掘、采矿、 森林破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海军、陆军、空军、执法人员或国民防卫服务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