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16 |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上市公司涉及的金额:18,211,907.23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2016 年3月12 日、3 月29 日、10 月19 日、2017 年9月30 日、2019 年2月1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方大 特钢涉及诉讼公告》 、 《方大特钢关于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 《方大特钢关于诉 讼的进展公告》等.
2019 年6月2日, 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赣执
35 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赣执
35 号],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华公司")诉方大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涉及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19 年5月,山东宝华公司就本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赣执
35 号],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扣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18,297,519.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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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赣执
35 号],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 条的规定,责令方大特钢履行下列义务:
1、应向山东宝华公司支付货款 1,871,557.03 元及利息(自2016 年1月2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2、退还山东宝华公司保证金
20 万元;
3、向山东宝华公司支付损失款 16,140,350.202 元;
4、承担本案执行费 85,611.91 元;
5、承担本案受理费 100,000 元.
(三)2019 年5月,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18,211,907.23 元已被江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冻结.
(四)公司拟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进展情况.
二、是否存在因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7 年度财务报表中就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 确认预计负债
1600 万元,2018 年度财务报表已将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 科目核算,最终数据以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2019)赣执
35 号].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