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7 |
一、 判令被告
1、
2 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 800
000 元及利息
705 333 元 (利息按月利率 2% 计算, 自2015 年10 月23 日起暂计算至
2018 年3月22 日, 要求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 ;
二、 判 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
60 天,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 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本案 定于
2018 年7月24 日上午
9 时00 分在本院第七 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 逾期将依法 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205 民初
3630 号 宁波创兴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傅平波: 本 院受理原告刘曙光诉你们、 丁建良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205 民初
363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 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 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 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212 民初
12388 号 葛朋飞、 葛学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葛朋飞、 葛学 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 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 现依法向你们 公告送达(2017)浙0212 民初12388 号民事判决书、 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通 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 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 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212 民初
141 号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 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 式向你们送达,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 人员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开庭传票、 转普民事裁 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
2018 年7月12 日下午
14 时30 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 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 民初
12370 号 王梁、 丁军: 本院受理原告邵标诉被告王梁、 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 你们公告送达 (2017) 浙0281 民初
12370 号民事判 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 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 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225 民催
7 号 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 兑汇票一张, 该汇票号码为
3130005145248675、 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 第219 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 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