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7 |
3130005145248675、 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 出票人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人 为宁波瓷堂秤邢薰尽 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 行象山支行、 出票日期为
2017 年10 月12 日、 汇票 到期日为
2018 年4月12 日、 最后持票人为兴化市 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2018 年4月13 日起
2018 年6月12 日止.
四、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 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 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 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604 民初
170 号 沈国标: 本院受理原告朱月君与被告沈国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 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604 民初
170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
一、 被告沈国标应返还原告朱月君借 款人民币20
000 元,支付利息1200 元(利息从2018 年1月2日计算至
2018 年4月1日, 以后利息 按月利率 2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 合计
21 200 元, 限被告沈国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付清.
二、 驳回原告朱月君其余部分的诉讼 请求.本案受理费
330 元, 由被告沈国标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604 民初
8870 号 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 告朱银奇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 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604 民初887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3 行初
325 号 应建南、 陈宪良、 陈珍珍、 范定兰、 姜小奎、 林 国联、 李莲华、 应国众、 应增明、 应增锡、 应增华、 张崇良、 张荣平、 应良光、 应德春、 夏健强、 应茂 盛、 高国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秀钗、 袁瑞华、 夏 国柱、 缪美生诉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 理 (土地) 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因与你 们有利害关系, 应通知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 诉讼.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关法 律文书, 现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 条的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 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 员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廉政监 督卡、 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相关文书请于 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 审判第一庭领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
2018 年6月22 日上午
9 时00 分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 理此案.你们的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日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浙03 民初
126 号 包三伟、 周银莲: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林 广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 行、 第三人包三伟、 周银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案, 你们作为第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无 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 证据副本、 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传票等诉讼材 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