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7
1 关于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OO 八年十二月

2 目录正文5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6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

6

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授权和批准

8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11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12

六、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

17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34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35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8

十、信息披露.

40 十

一、各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资格

40 十

二、结论意见.41 附件一:借款合同.44 附件二:采购合同.46 附件三:水泥经销合同.47 附件四:水泥买卖合同.52 附件五:采矿权委托办理合同

53 3 君合律师事务所JUN HE LAW OFFICES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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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Email:[email protected]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 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双马 )的委托, 就四川双马向 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中文名称为 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 拉法 基中国 )收购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都江堰 拉法基 )50%的股权,并向拉法基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以 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 、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 )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 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以下简称 中国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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