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9-23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8月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7月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北顺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北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朝纲、焦言言、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中心城清林路
546 号城投商务中心
3 楼308 号.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新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商丘市开发区商永路南侧(商亳高速入口西
100 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1140077944857XR.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7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海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其他信息:商丘市开发区商永路南侧(商亳高速入口西
100 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11400579249306B.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6月21 日, 原、 被告双方签订 《生物质锅炉供热节能减排项目合同》 , 合同内容约定:1.
1、甲方(被告)负责提供土地及现有燃料仓库,乙方(原告) 负责提供全套设备及全部配套设施、技术与投资.2.
1、项目合作期限为
10 年, 从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开始计算. 在合作期内,甲方承诺每年使用乙方提供的蒸汽 用量(保底用量)不少于
2 吨.项目合作期满后,如需延长合作时间,双方另行 签订新的供热合作合同.10.
3、因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发生任何争议的,甲、乙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该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开工生产,原、被告双方又于
2017 年4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
一、甲方因市场行情因素没开工生产的情 况下,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 ,由乙方先开具燃料发票, 开始支付时间为
2017 年4月.
二、如果甲方开工生产,则该补充协议条款终止, 继续按原合同执行.结算按该合同 4.2 蒸汽价款计算,抵扣按月支付金额,超出 部分甲方应于次月
10 日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开具等额发票.上述补充协议签订 后, 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按补充协议的 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支付自
2017 年4月份至
2018 年6月份的款项共计
560000 元.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
560000 元(自2017 年4月份起按每月
40000 元计算至
2018 年6月,原告保留
2018 年6月份以后被告应支付的款项的 诉权) ;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10 月16 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8) 豫1402 公告编号:2018-072 民初
6902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 年10 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 果如下: 被告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 市北顺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4月份至
2018 年6月份的款项共计
56 万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与原告方协商,尽快就该事项达成相关解决方案尽快实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依据本次诉讼判决,已对公司日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财产可 能被强制执行,公司形象、行业信誉将受到质疑.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依据本次诉讼判决,已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需向原告方 支付相关款项共计
56 万元.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 民初
6902 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10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