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27 |
(一) 信扬股法字(2010)第21-1号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德政北路
538 号达信大厦 1209-1212 室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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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7 6487 二一年七月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万和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Xin Yang Law Firm 5-3-1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信扬股法字(2010)第21-1号致: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与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 律师赖江临律师和王立新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规定,于2010年3月3日出具了《关于广 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第100550 号)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之要求,并在发行人聘请的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天健正信会计师 ) 于2010 年7月21 日出具的天健正信审 (2010) GF 字090016 号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0 年6月30 日及前三年 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基础上,针对反馈意见所涉相关事项及原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相关情况的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 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谨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万和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Xin Yang Law Firm 5-3-2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 及迄今为止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单位、人士出具的 证明文件或作出的说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 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新披露.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 随同原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 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 (意 向书)及其摘要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性文件, 应与原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以及律 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的 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条件和行为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收购万和电器、健康电器、卓威电器相关未经评估资产的合 法性、有效性及定价的公允性;
以及万和电器和健康电器注销过程中债务的处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万和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Xin Yang Law Firm 5-3-3 理情况(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一)
(一) 万和电器
1、关于公司收购万和电器相关未经评估资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定价的公 允性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二部分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第
(二)4项 所述,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期间,万和有限向万和电器购买了与公司生产热 水器、两用炉和灶具业务相关的设备及存货资产. (1)关于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2006年11月20日及2006年11月29日,万和电器董事会、万和有限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同意万和有限向万和电器购买与万和有限生产热水器、两用炉和灶具 业务相关的部分设备及存货资产;
相关资产以账面净值作价,所有购入的资产均 需凭发票结算. 鉴于万和电器已于2007年4月12日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进入清算期,2007年5 月3日,万和电器清算组、万和有限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在万和电器清算 期间,万和有限向万和电器购买的设备资产按账面净值作价,存货资产原则上按 账面净值作价,积压、滞销物资,按照快速变现原则,按账面净值给予一定的折 价转让.所有购入的资产均需凭发票结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万和电器及万和有限当时适用的章程并未就关联交易的表 决程序做出任何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 本所律师认为, 转让双方已就上述资产的转让事项作出决议, 该等决议合法、有效. (2)关于转让标的的合法性 经核查万和电器出售予万和有限的设备资产原始购入发票, 抽查万和电器出 售予万和有限的原材料之原始购入发票、半成品及产成品结转凭证,并经现场查 看相关设备资产及对交易当时的万和电器及万和有限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本所律师认为,万和电器对上述转让标的拥有真实、合法的产权,交易当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万和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Xin Yang Law Firm 5-3-4 时,上述资产上并无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权利. (3)关于转让的合意 根据对交易当时的万和电器及万和有限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 在 双方本次资产收购所涉交易实施之前, 双方已就资产收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 标的、转让价格、移交期限和价款给付期限达成合意.双方确认该等资产转让行 为系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4)关于资产的移交 根据双方授权代表于2006年12月、 2007年5月及2007年7月签署的 《移交清单》 以及万和电器向万和有限开具的相关设备资产增值税发票, 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访谈记录,双方就资产收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转让价格、转让 达成合意后,万和有限累计向万和电器购买了金额为23,890,589.05元的生产设 备,其中,2006年12月期间,前者向后者累计购买了金额为3,064,518.50元的生 产设备;
2007 年1月至2007 年7月期间,前者向后者累计购买了金额为20,826,070.55元的生产设备.截止2007年7月16日,上述交易所涉全部机器设备 已交付万和有限. 另根据双方授权代表于2007年1月-2007年7月期间签署的《产品调拨单》以 及万和电器向万和有限开具的存货资产增值税发票, 双方就资产收购事项达成合 意后,万和有限共向万和电器购买了累计金额为108,804,520.56元的存货,其中, 2007年1月-2007年4月期间, 前者向后者累计购买了金额为44,857,019.81元的存货 资产,2007年5月-2007年7月期间,前者向后者累计购买了金额为63,947,500.75 元的存货资产.截止2007年7月31日,上述交易所涉全部存货已交付万和有限. (5)关于价款的支付 经核查万和有限支付收购价款的原始凭证,上述设备及存货收购价款已于 2007年10月12日付讫. (6)关于资产评估是否为万和电器向万和有限出售资产必需的法定程序 经核查, 万和电器并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不属于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对象;
万和电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内资 企业万和有限出售资产,亦不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万和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Xin Yang Law Firm 5-3-5 规所规定的资产出售时必须履行评估程序的情形, 故万和电器向万和有限出售上 述资产时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无碍于该等交易的合法有效性. (7)关于价格的公允性 a. 同一控制人及管理层人员的访谈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对万和电器及万和有限同一控制人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访 谈结果,因万和电器的经营期限于2007年4月12日届满,万和电器2006年12月-2007年7月期间向万和有限出售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目的在于确保万和电器原有 的整体业务和资产在资产收购方万和有限得以延续,基于上述原因,相关经营性 资产主要是以账面价值交易, 以避免通过资产价值的重估调节利润或者影响资产 收购方完成业务重组后资产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准确性, 同时可避免关联方之间的 利益输送. 此外,根据对上述人员的访谈结果,对于上述转让的资产中以账面价值折价 转让的存货资产部分,之所以在账面价值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折价,系在万和电器 清算后期, 基于快速变现原则, 根据当时积压、 滞销资产的实际状况采取的定价. 经核查,对于同期同类存货,万和电器向万和有限销售和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的 折价幅度相若. b. 独立董事意见
2010 年7月9日,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2006-2007年万和电器与万和有限之间的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及价格的公允性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确认2006年、 2007年万和电器与万和有限之间的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公平公正,价 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各方利益的情形. (8) 结论意见 根据上述访谈结果、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原始资料的核查结 果,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交易合法、有效、价格公允.
2、关于万和电器注销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及逃废债情况 (1) 清算期间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核查,万和电器于2007年4月12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万和电器于2007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万和新电气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Xin Yang Law Firm 5-3-6 年4月12日因经营期限届满进行清算.同日,万和电器成立了清算组,并于2007 年4月17日在《佛山日报》登载了公告,该公告详细列明了 请本公司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司清算公告见报之日起四十五 内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在上述期间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范围.清算 结束后,本公司将向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等要求债权人 在《公司法》规定的限期内申报债权的内容.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万和电器于注销过程中,已根据《公司法》 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2)债务清偿情况 根据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的粤德会审字 [2008]005号《清算审计报告》,截止清算开始日2007年4月13日,万和电器负债 余额为391,371,918.21元,具体构成如下:短期借款70,000,000.00元、应付票据 62,491,024.93元、应付账款24,248,885.75元、预收账款73,831,433.92元、应付工 资1,839,897.02元、应交税金5,957,765.71元、其........